一月熱點問答
①關于研發投入強度指標的計算方法問題咨詢。
問題:國資委于2019年建立“兩利三率”,將研發投入強度指標納入央企負責人考核,其中“研發投入強度研發投入/營業收入”,請問這里的“研發投入”的取數來源是什么?或者說計算依據是什么?
國資委回復:
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研究與試驗(R&D)投入統計規范(試行)>的通知》(國統字〔2019〕47號)的相關標準,研發(R&D)經費投入指為實施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
②關于國有企業商務招待對象的咨詢。
問題:2020年3月,國資委印發《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國資發考分規【2020】20號),對于商務招待及商務招待對象的規定如下“商務招待是指國有企業在商業談判或商業合作中接待客戶、合資合作方、經貿聯絡考察團組的活動。國有企業商務招待對象不包括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請問國有企業商務招待對象中不包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是否有更加細化的解釋?因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單位是信托公司,屬于國有企業,在商業合作中和其他國有企業集團總部相關業務部門存在相關業務合作。那么“國有企業商務招待對象不包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這里的總部工作人員是否有明確分類,基于商務合作基礎上的國有企業集團總部業務人員的招待是否屬于商務招待?
國資委回復:
《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第三條明確“國有企業商務招待對象不包括黨政軍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您提到的“基于商務合作基礎上的國有企業集團總部業務人員”屬于國有企業集團總部工作人員,不應作為商務招待對象。
③關于2022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問題咨詢。
問題:租賃房屋所在的行政縣區內在2022年期間有一些住宅小區、商場是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但是整個行政縣區在2022年沒有宣布是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并且租賃房屋沒有在上述住宅小區、商場這些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之內,是否可以申請疫情房租減免?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做好2022年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減免工作的通知》( 國資廳財評(2022] 29號),中央企業應為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承租中央企業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當年)6個月租金。即承租中央企業國有房屋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2022年出現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符合條件的承租方可以按政策享受6個月租金減免,并不是具體租賃的房屋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
④關于《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適用問題咨詢。
問題:在中央企業進行合規管理時,對于《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落實存在一些細節上的問題,希望得到解答。
一、關于第二十一條“重大決策事項”合規審查意見。(一)請問“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存在定義、標準或者列示的清單;央企現行制度內可能有“三重一大”事項清單,“重大決策事項”是否等同于“三重一大”事項;(二)首席合規官需要對重大決策事項提出明確意見,請問“提出明確意見”具體需要采取什么形式?是否指在重大決策事項相關決議文件上簽字?(三)是否所有“重大決策事項”或者“三重一大”事項均需要首席合規官提出明確意見。
二、關于第二十八條合規考核。各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請問合規考核是否存在明確的考核指標,若無,企業應該參照什么去制定考核所屬單位的指標?
國資委回復:
一、關于第21條“重大決策事項”
由于中央企業所處行業、經營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重大決策事項的標準和范圍一般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首席合規官對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事項,可以通過聯合會簽、在線審核等多種形式提出明確意見。
二、關于第28條“將合規管理納入考核評價”
中央企業對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考核的內容和標準,一般由企業按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要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⑤關于國資發財評規2021年75號文“員工持股計劃”概念的咨詢。
問題:【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文中,第五條規定,“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用等方式防范代償風險”。這個“員工持股計劃”是專指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還是包含【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文中相關形式的員工持股?
國資委回復: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中的“員工持股計劃”包含《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文中相關形式的員工持股。
二月熱點問答
①關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適用問題咨詢。
問題:《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否適用于中央企業投資的產業基金及產業基金對外投資的公司?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中央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及所屬各級子企業,中央企業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的融資擔保均適用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②關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的咨詢。
問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監管范圍是否涉及地方國資委所屬國有企業的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國資委回復:?
《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第一條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對象的中央企業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③融資性貿易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么?
問題:目前,融資性貿易在國資監管中的描述為禁止開展“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融資性貿易,沒有查詢到詳細的界定標準。在各級地方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執行時,標準不一,爭議不斷。貿易大多有回款賬期存在資金實質性占用,如何與正常的貿易流通或供應鏈業務區分?
國資委回復:
《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號)規定,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④關于中央企業三級單位領導人員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詢。
問題:關于中央企業三級單位,除黨建、組織人事、紀檢、巡視等黨的工作部門外,其他重要部門(如財務資金部門、商務部門、法務部門等)其部門第一責任人,是否有政治面貌要求,要求其為中共黨員身份?
國資委回復:
國有企業財務資金部門、商務部門、法務部門等內設部門第一責任人的任職資格條件,一般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通過制定干部管理相關制度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其中就政治面貌而言,目前沒有查到統一的規定。但如果該部門第一責任人需同時擔任黨內職務,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關于政治面貌和黨齡的要求。
⑤關于監管企業產權信息查詢平臺覆蓋企業股權層級范圍的咨詢。
問題: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產權信息查詢平臺可查看企業所歸屬中央企業、與所歸屬中央企業的關系、產權級次、注冊地、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查詢不到央企二、三級企業信息的情況。所以想咨詢一下,現在該系統是否只能查詢到一級子公司,還是可以查詢到所有層級的子公司。
國資委回復:
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產權信息查詢平臺可查詢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所屬企業的產權信息,未查詢到企業相關信息,可能存在多種情形,具體可參見《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產權信息查詢平臺用戶服務協議》第五部分第6條。
三月熱點問答
①國資委直管的行業協會商會研究會有多少家?
問題:國資委直管的行業協會商會研究會有多少家?名稱有哪些?
國資委回復:
國資委直管協會共15家。其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要求,14家直管協會已于2020年底前完成了脫鉤改革工作,國資委取消了與其之間的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關系。分別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質量協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另外1家國資委直管的協會為中國企業聯合會。
②關于央企法務人員配置比例問題的咨詢。
問題: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法務人員或合規人員在企業員工中所占比例有沒有要求?
國資委回復:
法治工作隊伍是加強企業法治建設的重要組織基礎,據了解,歐美企業每十億美元的營業收入對應的內部法律顧問人數為5-9人,法律顧問總量約占員工總數的7‰。國資委一直高度重視中央企業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積極推動企業充實人員力量、提升專業化水平,鼓勵企業結合發展要求、所屬行業等實際,借鑒國際大企業先進經驗,加快配齊配強法務與合規人員,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③關于境外國有資產登記有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根據國資委網站問答,原《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境外國有資產登記法規均已不再執行。請問,《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是否適用境外投資,地方財政局出資的國有企業在境外設立控股公司并參股投資其他企業,是否需要辦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
國資委回復:
國家出資企業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均應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9號)和《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2〕104號)辦理產權登記。
④關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適用問題的咨詢。
問題:《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出臺有利于規范各中央企業對外擔保行為,該通知是否僅限于狹義的“融資擔保”,如果是類似于“履約擔保”的擔保,是否適用于該通知的規定?具體的背景情況為,央企下屬企業擬申請成為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期所)指定交割廠庫,根據上期所業務規則規定,需有擔保單位為廠庫履行期貨商品入庫、保管、出庫、交割等業務產生的一切債務和責任出具擔保函,承擔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保證擔保責任。該擔保責任可能產生的擔保金額與經上期所確認的廠庫庫容、期貨品種相關,該案例中,擔保單位預估的擔保金額上限為2.5億元。根據該擔保所涉擔保單位與被擔保單位的股權關系,本次涉及的擔保情況為“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互保”,如果根據《通知》規定,“……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以上三種情況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且風險可控的,需經集團董事會審批。”上期所按照《通知》規范擔保行為的精神,希望該擔保單位擔保行為獲集團董事會審批。但該央企下屬子企業認為,上述擔保屬于“履約擔保”,不屬于通知所規范的“融資擔保”。類似于“履約擔保”的擔保是否適用《通知》的規定?
國資委回復:
按照《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融資擔保主要包括中央企業為納入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行為提供的各種形式擔保,如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抵押、質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擔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承諾等支持性函件的隱性擔保。若不是為企業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則不適用于《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⑤關于科改示范企業員工跟投平臺審批程序的咨詢。
問題:根據《關于支持鼓勵“科改示范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發〔2022〕7號)第八條,對于科改示范企業的科技骨干,如確有必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可以報經中央企業批準后實施,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備案。在跟投方案獲得中央企業批準之前,科改示范企業相關員工(或員工跟投平臺)先行持有(但不實繳)子企業股權,在跟投方案獲得中央企業批準之后再實繳出資,是否符合上述7號文關于“報經中央企業批準后實施”的規定?上述7號文關于“報經中央企業批準后實施”的規定中,“實施”的標志是持有(但不實繳)股權還是實際投入出資?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支持鼓勵“科改示范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企改辦發〔2022〕7號),在持股方案獲得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批準之前,“科改示范企業”相關員工(或員工跟投平臺)先行持有(但不實繳)子企業股權,在持股方案獲得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批準之后再實繳出資,不符合政策規定。
四月熱點問答
①關于“一利五率”指標解讀問題的咨詢。
問題:請問,“一利五率”中的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公式,分子研發經費是指費用化支出部分還是整個研發支出?分母是營業收入還是主營業務收入 ?
國資委回復:
2023年國資委研究提出“一利五率”經營指標體系,其中: 研發( R&D )經費投入強度(%)=研發( R&D)經費投入營業總收入x100%。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的通知》( 國統字[2019] 47號) 的相關標準,研發(R&D ) 經費投入指為實施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
②關于對國有參股企業資產轉讓問題的咨詢。
問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請問,此處的子企業僅指國有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子企業還是包括國有參股企業?此外,這里的企業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業?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令第12號 第二條中的“各級子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均指公司制企業,不包括“有限合伙企業”。
③關于《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適用范圍的咨詢。
問題:請問,《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規 〔2020〕 8號)中所稱“中央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還是包含了全部的由國家各部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國資委回復:
《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 〔2020〕 8號)適用于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
④大集體企業屬于什么性質的企業?
問題:請問,大集體經濟性質的企業應該如何定義,與全民所有制企業有什么不同?大集體經濟性質的企業屬于集體企業還是國有企業,是否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產投資登記的集體企業) ?
國資委回復:
廠辦大集體的核心界定標準是:國有企業批準興辦的工商注冊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其他的機關事業、社會團體、民政福利、手工聯社、供銷社、街道等單位興辦的集體企業均不屬于廠辦大集體。大集體企業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同之處在于企業所有制不同。
⑤關于國資委績效考評指標制定過程或原則的咨詢。
問題:國資委績效考評指標標準值是否采用了年度統計年鑒企業平均值? 國資委績效考評指標形成的過程或原則是什么?
國資委回復:
績效評價標準值是依據全國國有企業有關財務數據、國家統計部門有關統計資料、各行業協會有關運行材料等,結合對國民經濟各行業運行情況的客觀分析測算編制,未直接采用統計年鑒企業平均值。績效評價指標形成的原則:一是堅持系統多維,從盈利回報、資產運營、風險防控、持續發展等多個維度設置指標。二是突出核心關鍵,圍繞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精選反映企業發展質量和績效水平的關鍵績效指標。三是注重橫向可比,嚴格篩選規范口徑定量分析指標,確保數據可溯源、指標可計算、結果可對標。
五月熱點問答
①關于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細則問題的咨詢。
問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文件中第三章第十八條提到,對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文中提到的“有關規定”指的是哪些規定?對損失的界定,有沒有相關文件細則能明確認定到底出現何種情況可以算作資產損失?
國資委回復:
一、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有關規定”包括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執法工作,專業機構進行專業鑒證,國有資產監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中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二、37號令對資產損失的認定作出規定,目前未出臺資產損失認定專門細則。
②關于營業現金比率中的營業收入是否含稅的問題咨詢。
問題:2023年中央企業考核指標體系“一利五率”中新增營業現金比率,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營業收入,此處的營業收入需包含銷項稅額嗎?
國資委回復:
營業現金比率中的營業收入為不含稅收入。
③黨內法規是否屬于合規范疇?
問題:《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個人理解:從第三條看,黨內法規不屬于合規范疇;第七條表述的意思是在合規管理工作中要貫徹落實黨內法規,是一個工作要求,而不是將黨內法規納入合規管理。是否正確?
國資委回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由于黨內法規與企業規章制度等在責任主體、適用范圍、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結合中央企業實際,《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黨建等部門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制度有效貫徹落實。綜上,黨內法規屬于合規范疇。
④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研發投入統計口徑的咨詢。
問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資委令第40號)第十六條:在計算經濟效益指標時,可將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請問這里的研發投入指什么?是指研發投入強度指標的分子么,還是指利潤表里研發費用的金額,是否不含資本化的金額?
國資委回復:
對凈利潤考核完成值的計算,加回研發投入的口徑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期間費用”項下的“研發費用”;對經濟增加值的計算,加回研發投入的口徑是指企業財務報表中“期間費用”項下的“研發費用”和當期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
⑤關于32號令非公開協議轉讓相關問題的咨詢。
問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二)規定,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請問如果A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其將持有的B公司(國有參股公司,非控股)股權轉讓給A(擔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與自然人C(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持股5)設立的D有限合伙企業,D有限合伙實際為國資控制的平臺,請問該次轉讓是否可以適用31條的非公開協議轉讓的規定呢?
國資委回復:
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規范的對象是國有公司制企業,不包括有限合伙企業。